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中明確提出,要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電廠內部應做到廢水集中處理,處理后的廢水應回收利用,正常工況下,禁止廢水外排。目前各電廠的基本處理方式為:將廢水進行綜合利用,但對部分無法利用的含鹽較高的廢水進行外排或結晶蒸發,成本較高。
廢水處理現狀
(1)大部分廢水經處理后進行回收再次利用,但仍有少量廢水無法進行有效處理;
(2)將部分含鹽較高的廢水如脫硫廢水灑入煤場或送至灰場,但由于各電廠干灰要進行回收利用,無法通過拌灰來處理;而噴灑到煤場又進一步污染了含煤廢水,使含煤廢水利用途徑減少,水平衡無法保證,處理不好將造成外排;
(3)各廢水處理系統相對獨立,造成全廠廢水系統更加復雜,難以達到平衡。
解決策略及措施
針對上述現狀,在現有基礎上,對不能完全利用(或外排)的廢水進行回收再循環利用,徹底解決廢水過剩問題,使電廠廢水達到動態平衡,實現零排放。
(1)將經處理合格的五大廢水中少量未完全利用部分,通過專用管道接入城市污水管網,不因外排造成環境污染。
(2)因循環水倍率問題產生的高鹽循環冷卻廢水(高鹽水),經專用管道接入“脫硫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后,直接進行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利用方式。
①用于煤場噴灑,余水排入煤場邊溝;
②接入鍋爐排渣系統,作為干渣伴濕用水進行消耗;
③通過“淡水回收系統”進行處理后收集利用;
④作為五大廢水的一部分,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3)利用“淡水回收系統”把經脫硫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后的高鹽水再經兩次濃縮,形成少量不可外排的超濃鹽水在電廠內部用作廢渣調濕,經反滲透裝置濾出的純水和經蒸發裝置蒸發出的凝結水輸送至清水箱回用,使電廠脫硫廢水處理。